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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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可儿
国家安监总局消息,日前,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通知,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通知指出,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可从以下处理方式中任选一种:一是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工作;二是直接将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照上述方式处理后,相应撤销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做好风险抵押金与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的过渡衔接工作。
通知强调,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关单位在取消风险抵押金的过程中,要抓紧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该通知印发后,《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财建[2006]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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